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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行性研究或應重新審視

        發布時間:2022-01-27 閱讀量:1592

        可行性研究或應重新審視

         

        龐吉邇 龐家念

         

        一、可行性研究定義

         

        可行性研究,是指在調查的基礎上,通過市場分析、技術分析、財務分析和國民經濟分析,對各種投資項目的技術可行性與經濟合理性進行的綜合評價。

         

        二、可行性研究歷史沿革

         

        歷史沿革

        年份

        發文單位

        文件

        主要內容

        1978-2002年
        學習借鑒階段

        1981年

        國務院

        《關于加強基本建設計劃管理,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的若干規定》

        (國發[1981]30號)

        首次提出所有新建、擴建大中型項目都必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1983年

        原國家計委

        《關于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的試行管理辦法》(計資[1983]116號)

        首次以正式文件將可行性研究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提出沒有開展可行性研究的項目,有關決策部門不審批設計任務書,不列入投資計劃。

        1984年

        原國家計委

        《關于簡化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手續的通知》(計資[1984]1684號)

        需要國家審批的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審批程序,由原來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等五道手續,簡化為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等兩道手續。

        1985年

        國務院

        《關于加強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的報告》

        明確中咨公司負責對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的可研報告及工程設計進行評估,提出意見后再確定是否列入國家計劃。

        1991年

        原國家計委

        《關于報批項目設計任務書統稱為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通知》

        取消原設計任務書的名稱,使得我國正式確立基本建設項目審批包括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道手續。

        2002-2012年
        規范推廣階段

        2002年

        原國家計委

        《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試用版)》(計辦投資〔2002〕15號)

        規范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內容和方法,指導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

        2004年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對于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2012-至今
        質量提升階段

        2012年

        中共十八大于2012年11月在北京召開,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高質量投資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對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提出一系列新要求,由此推動我國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進入全面提升質量的新階段。

        2016年

        國務院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

        提出進一步改進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制,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項目,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嚴格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2018年

        國務院

        《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

        從行政法規層面要求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2019年

        中咨公司于2019年再次受國家發改委的委托,啟動對《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試用版)》進行全面修訂工作,以推動我國可行性研究質量持續提升。

         

         

        三、可行性研究存在的問題

         

        我國可行性研究至今已有40多年的歷史,從學習借鑒階段,到規范推廣階段,再到質量提升階段,不可否認可行性研究為我國工程項目投資決策作出了巨大貢獻。然而從2002年國家計委《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試用版)》頒布至今已近二十年,投融資體制和市場已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可行性研究也暴露出了諸多問題:

         

        1.可行性研究報告已逐步演變成應對各種審批的模板化、機械化的可批性報告

         

        可行性研究,本應是用于分析投資項目是否可行的專業工具,然而目前已變成政府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管理的工具,可行性研究報告也逐步淪為應付政府審批的可批性報告。通篇摘抄、套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一抓一大把,不評審直接下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也不少,甚至存在先下批復后補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情況等等。

         

        2.可行性研究報告質量良莠不齊,已無法適應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可行性研究是運用多種科學手段對一項工程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的綜合評價,每一個可行性研究都應針對項目具體類型、特點、建設內容等量身定制。目前我國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良莠不齊,可行性研究報告質量天差地別。究其原因,主要是可行性研究工作缺乏系統性規范化的專業指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進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可行性研究需更加關注對征地拆遷、移民安置、社會影響、資源環境、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綜合研究論證,急需創新可行性研究理論方法,提出規范性要求。

         

        3.可行性研究報告不應成為項目可行性研究成果的唯一表現形式

         

        筆者認為,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PPP項目實施方案、特許經營實施方案、專項債券實施方案等均為可行性研究的成果形式,均應按照可行性研究的思路和方法進行研究論證??尚行匝芯繄蟾鎯H可作為項目可行的階段性成果,是后續實施方案、方案設計、初步設計等工作的依據之一,后續工作應在原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繼續深入細化,而不應僅體現為“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套路性語言。按政策規定項目審批程序有先后之分,那么下一階段工作也應在上一階段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入論證。

         

        1

         

        四、完善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若干建議

         

        1.盡快出臺《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修訂版,加強可行性研究工作規范指導

         

        2019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試用版)》進行全面修訂工作,全面總結過去近20年可行性研究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將適應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新方法新理論引入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理論方法體系中,從根本上規范指導可行性研究工作。

         

        2.多方參與主體給予可行性研究更多關注和重視,共同探索可行性研究理論與方法

         

        主管部門、金融機構、業主單位、編制機構、評審機構等應更加關注和重視可行性研究工作,從實操層面探索出一套創新的可行性研究理論與方法,讓可行性研究工作真正落到實處而非流于形式,以滿足各利益相關方在項目實施中的各種需要,為實現項目投資的各項目標和最終結果服務。

         

        3.規范可行性研究成果形式,發揮可行性研究促進科學決策的專業作用

         

        不應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成模板化、機械化的可批性報告,應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目的和用途,對其成果形式提出差異化要求。應從項目全生命周期角度統籌考慮項目多視角、多方面的專業論證工作,注重結果導向,關注可行性研究的增值作用,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職能從傳統審批作用轉變為能為客戶創造價值的專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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